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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连天
青海博客 > 首页 > 中国监狱的刑罚执行目的与功能
[我们的论文]中国监狱的刑罚执行目的与功能
雪连天 发布于 2008-07-01 20:54

Tags: 日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研讨会征文

 

中国监狱的刑罚执行目的与功能

阚晓辉

随着“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的监狱工作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纯化监狱职能的改革不断深入,如何将提高改造质量与刑罚执行一体化,切实履行刑罚执行职能,提高刑罚执行水平,提高改造质量,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突出提高改造质量这个中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机关的神圣使命。

一.  监狱刑罚执行的含义

纵观我国刑罚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它经历了从酷刑、肉刑到现代的资格刑、自由刑、生命刑;刑罚执行理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报应理论,惩罚理论到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刑罚执行方法也日趋完善,从印象考核、模糊考核、百分考核到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估,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由此可见,刑罚执行是法律赋予监狱的职能要求,提高改造质量是监狱的职责所在;刑罚执行是国家监狱文明的体现;是国家政治文明的缩影,提高改造质量是监狱的工作要求,是国家和社会的时代需求。刑罚执行又称行刑,是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一个特定阶段而存在的。“刑事立法是要解决刑法规范从何而来的问题,刑事司法则是要解决刑法规范如何适用的问题”①。监狱刑罚执行实质上是将抽象的刑法规定加以具体运用的动态过程。当然,这种“具体运用的动态过程”又包含在刑罚执行的范围之内。广义上的刑罚执行,是指有关的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它既包括对主刑的执行,也包括对附加刑的执行。②相比较而言,监狱刑罚执行是特指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执行范围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虽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但其执行范围却是特定的。此外,理解监狱刑罚执行的含义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其一,监狱刑罚执行是我国《监狱法》中有关刑罚执行活动的总称。刑罚执行是监狱的本质属性,监狱存在,刑罚执行的职能就存在。因此,它与该法第三章“刑罚的执行”并非是完全一致的内容。后者虽然规定了从服刑人员收监到释放和安置等一系列具体的刑罚执行活动,但它侧重的是对刑罚执行程序性的规定。监狱刑罚执行除此内容外,尚包括其它实体性的规定,诸如监狱刑罚执行的目的、功能、手段、方法等,所有这些内容都应纳入监狱刑罚执行的范畴。换言之,监狱刑罚执行既源于《监狱法》的规定,又高于《监狱法》的规定,是对我国《监狱法》中占主要内容的有关刑罚执行活动的概括。

其二,监狱刑罚执行有别于刑法中的刑罚执行。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执行采取分散执行制,即刑罚执行权分属于不同的执行机关。其中,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则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见,刑法中的刑罚执行注重的是对刑罚执行权的规范,突出的是实体法的特点。监狱刑罚执行是对上述行刑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但刑法中刑罚执行的原则性规定,无疑也对监狱行刑有着制约作用。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狱法学与刑法学的关系极为密切。

其三,监狱刑罚执行同刑事诉讼法中的刑罚执行也是不同的。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专编规定了各类刑罚方法的执行,但其内容除了对各执行机关的权限作了明确划分外,更侧重的是对各执行机关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规定,突出的是其程序法的特色。如果把刑事诉讼法中的刑罚执行看成是行刑的形式要件,那么监狱刑罚执行则可以称为行刑的内容要件。换言之,监狱刑罚执行有自己独立的运作体系,非刑事诉讼法所能容纳。

二、 监狱刑罚执行的目的

本文所称监狱刑罚执行目的,是指监狱刑罚执行主体所希望和所追求的一种社会效果。“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基本职能是“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恩格斯曾经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深思熟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③可见,从根本上说,监狱刑罚执行目的是一种主观愿望,是人的需要的反映。当然,这种主观愿望归根到底又是受客观制约的。正如列宁指出:“事实上,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为前提的,——认定它是现存的、实有的。”④因此,认识监狱刑罚执行目的也必须依照客观规律来分析和探讨。

认识监狱刑罚执行目的首先必须明确刑罚目的内涵和外延,因为从根本上说,监狱代表国家对服刑人员实施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实现刑罚目的的一种手段。因此,刑罚执行目的受制于刑罚目的。对于刑罚目的,我国新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刑法学界也尚存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从广义上来界定刑罚目的,即刑罚目的实际上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目的,即国家通过制定、适用、执刑罚执行罚所期望达到的目的。⑤笔者认为这样理解刑罚目的是较妥当的。因为刑罚运作本身就是一个承前启后的过程,从制刑、定罪、量刑再到刑罚执行(主要是监狱刑罚执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如果把刑罚目的仅仅视为刑罚适用(主要是刑罚裁量)的目的,将无助于我们认识刑罚运作的全貌。从这一角度而言,监狱刑罚执行目的便自然为刑罚目的所吸纳。至于刑罚目的的外延,即其内容的具体表述,我国刑法学者多倾向预防犯罪,其中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笔者认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既着眼于已然服刑人员,又着眼于未然服刑人员,且并不排除刑罚运作对其他公民及整个社会的影响。因此,用“预防犯罪”来表述刑罚目的似更简炼、明确。⑥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监狱刑罚执行目的也应立足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对于监狱刑罚执行目的,我国监狱法学界进行专门阐述的不多,但都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即我国刑罚执行目的不是(或不单纯是)使犯罪分子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而是进行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⑦我国《监狱法》对监狱刑罚执行目的没有明确表述,但该法第1条、第3条分别规定了:制定本法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和“监狱……将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可见,将监狱刑罚执行目的表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既能为我国监狱法学界普遍接受,又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应该明确的是,监狱刑罚执行目的一方面受制于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另一方面又有自身独立的个性。为此,有必要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特点作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特殊预防的立足点是矫正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而一般预防的着眼点是对服刑人员业已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予以正确评价,以儆效尤。所以,协调两种预防的关系实际上是要处理好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与服刑人员再犯可能性的关系。而在刑罚运作的各个不同阶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所处的地位并非等量齐观,而是各有所侧重的。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监狱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改造服刑人员,使其复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所以监狱刑罚执行要侧重于特殊预防,以消除服刑人员的再犯可能性为主要目的,但同时又要兼顾一般预防,特殊预防不能突破一般预防的界限。例如,减刑、假释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所谓监狱刑罚执行的特殊预防是指通过监狱刑罚执行的具体运作,使服刑人员产生自我控制能力,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具体来说,监狱刑罚执行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一是使服刑人员在思想上得到改造,主要是转变服刑人员的世界观,消除其头脑中各种不良的思想意识和恶习,使他们逐步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法律观和劳动观,成为守法公民。即从根本上消除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使其真正改恶从善,回归社会后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做一名自觉的守法公民。二是通过监狱刑罚执行,使服刑人员在感情上受到刺激,回到社会后由于惧怕已经体验过的刑罚痛苦而不再实施犯罪行为。此类回归社会的原服刑人员虽不能够认为是在思想上已经得到改造的新人,但是监狱刑罚执行确已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应指出的是,监狱刑罚执行应尽量追求第一种特殊预防的实现方式。而这种实现方式主要领先的便是监狱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即根据犯罪者的个人情况,特别是再犯可能性的大小,有针对性地给予个别处遇,以期教育改造服刑人员。我国《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服刑人员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该条规定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刑罚执行个别化。有学者将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实践中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做法总结为四个方面,即管理个别化、教育个别化、劳动个别化、奖惩个别化。⑧当然,我们还未建立起系统的分级处遇措施,服刑人员的人格调查制度、分类制度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狱的刑罚执行个别化又称对服刑人员实行“三分”,即分押、分管、分教,是从改造服刑人员的目的出发而实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措施。

监狱刑罚执行目的中还应包含一般预防的内容。现代监狱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监狱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即在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把刑罚执行手段与社会参与结合起来,使全社会合力改造服刑人员并以此巩固刑罚执行效果。一般说来,监狱刑罚执行社会化的立足点是特殊预防,但不能以此否定监狱刑罚执行社会化中的一般预防作用。这主要表现在:通过社会参与改造服刑人员,就使得监狱从封闭走向开放,使监狱走近社会,也使社会走进监狱,使社会公众通过参与改造服刑人员,切身体验到国家监狱的运作过程,使其从中增加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其法律意识,强化其守法价值和守法观念。因此,监狱刑罚执行社会化非但能收到改造服刑人员的效果,还能达到教育社会公众遵纪守法的一般预防目的。目前的问题是如何规范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社会化的进程,使一般预防效果得以充分发挥。从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社会化实践看,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输出型的社会化实践,二是输入型的社会化实践。前者如离监探亲制度、离监参观制度、“三试”(试工、试农、试读)制度等,后者如监狱组织服刑人员亲属等人参观监狱、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到监狱作报告等。上述做法有些已为《监狱法》所明文规定,有些尚无法律依据,对其中一般预防的意义尚未被普遍理解和认识。所以,在将来规范上述实践中的做法时,应充分考虑到监狱刑罚执行的一般预防目的,并认识到监狱并不仅仅是为执刑罚执行罚而存在,监狱还要为最终取消监狱而存在。

三、 监狱刑罚执行的功能

对监狱刑罚执行功能的分析,会从另外角度再次证实两种预防的可行性。所谓监狱刑罚执行功能,是指在监狱刑罚执行的动态运作过程中对受刑人、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效能和影响。监狱刑罚执行功能与监狱刑罚执行目的不同,前者属于主观的范畴,是人们对监狱刑罚执行所寄托的期望和要求。而后者则属于客观的范畴,它脱离人们的主观愿望而存在,是通过监狱刑罚执行所实际发挥的作用。换言之,只要监狱刑罚执行开始启动,它的功能便存在,并不以人们是否认识到而有所改变。但有些功能是人们能够直观地感受到、观察到的,而有些功能则是不易被发现的,即它对社会发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根据监狱刑罚执行作用对象的不同,我们将其功能分为惩罚功能、改造功能、培育功能以及教育功能、儆诫功能、安抚功能。不难看出,前三种功能是针对服刑人员而言的,后三种功能是针对社会上其他人而言的。正确把握前三种功能,便为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执行目的奠定了基础;而注意发掘后三种功能,又能促进刑罚执行一般预防目的实现。下面具体分析监狱刑罚执行的上述功能:

1、惩罚功能监狱刑罚执行本身就代表着惩罚:死刑缓期执行意味着服刑人员有可能被剥夺生命;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意味着服刑人员将被完全或部分剥夺人身自由。在人的价值系统中,生命属于第一位的价值,人身自由属于仅次于生命的价值。这两种价值的丧失可表现为对服刑人员外在的物理强制,又可体现为服刑人员内在的心理效应,两者都意味着惩罚。惩罚功能是与监狱的产生同步出现的,或者说,监狱产生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惩罚,惩罚是监狱刑罚执行所固有的。当然,我们承认监狱刑罚执行的惩罚功能,并不意味着在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可以单纯追求惩罚效果,更不意味着可以把惩罚作为监狱刑罚执行目的。如果过分强调监狱刑罚执行的惩罚功能,其结果必然导致为惩罚而惩罚的错误倾向。

2、改造功能监狱刑罚执行的改造功能是随着近代监狱的改革而具有的。“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以监禁的形式进行惩罚已经逐渐成为对付服刑人员的普遍方法。此后,人们认为改造服刑人员比单纯的惩罚更有意义,改造可以为其重新成为有用的、自食其力的社会成员作些准备。”⑨当然,改造功能的必要性是以其可能性为前提的。这种可能性首先是由服刑人员思想意识的可变性决定的,即只要具备一定条件,便可以通过教育、改造等外界因素的影响使犯罪意识为非犯罪意识所取代。改造功能的可能性还是服刑人员自身的要求所决定的,即通过改造教育,使服刑人员避免在复归社会后再次与社会规范发生冲突,从而提供了服刑人员不再受刑罚惩罚的保障。“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方针。我国监狱在执刑罚执行罚过程中,始终把改造服刑人员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作为出发点,监狱各项工作都围绕着这一轴心来运作。应该指出的是,惩罚是保证改造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丧失了惩罚功能,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就会落空。反之,改造本身又是实施惩罚的目的所在。也就是说,监狱刑罚执行的改造功能与惩罚功能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的。

3、培育功能是改造功能的进一步延伸,它是指在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劳动生产教育、职业技术培训等,为服刑人员日后重返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创造条件。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以转化服刑人员思想、矫治恶习为基本内容的教育,主要包括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这是培育功能的核心。文化知识教育旨在提高服刑人员的文化素质和认识事物、辨别是非能力。职业技术培训主要是根据监狱生产和服刑人员释放后就业的需要而进行的,其特点在于实用性强、周期短、见效快。其中经考试合格者,有关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由此可见,培育功能的发挥使监狱成为向社会输送合格劳动者的一条特殊渠道。

4、教育功能此处的教育功能是针对社会成员中的守法者而言的。守法者包括自觉守法者和自发守法者。前者是指在认识法律内容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守法者;后者是指虽不知晓法律的规定,但基于伦理道德等行为规范的约束,他们的行为也没有触犯法律。监狱刑罚执行的正常运作,对自觉守法者来说,一方面是肯定了其守法价值;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其守法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教育他们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自发守法者来说,一方面是通过目睹发生在他们身边的罪案及其被执刑罚执行罚,教育其怎样识罪避罪,巩固其萌生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又阻止了一部分自发守法者向潜在服刑人员的蜕变,还会引导另一部分自发守法者向自觉守法者过渡。

5、儆诫功能此处的儆诫功能是针对社会成员中的潜在服刑人员而言的。潜在服刑人员即通常所称社会不稳定分子,他们尚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其潜意识里埋藏着犯罪意念,受内外因素的影响,他们随时都有可能将犯罪意念付诸实施。根据潜在服刑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即潜在初犯人和潜在再犯人。前者是指未曾受过刑事处罚但具有极大犯罪可能性的人;后者是指已经受过刑事处罚者复归社会后又具有犯罪可能性的人。监狱刑罚执行的运作对潜在初犯人而言,使其目击他人受刑之苦,在产生犯罪意图时,很可能会因为惧怕刑罚的惩罚而悬崖勒马,不敢以身试法,对潜在再犯人而言,由于其曾亲身体验过刑罚之苦,因此在犯意再次萌生时,会基于刑罚执行体验而产生自我抑制作用。即使在犯意形成后,现实中的监狱刑罚执行过程又可能遏制其犯意外化为犯罪行为。当然,监狱刑罚执行的上述儆诫功能并非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存在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6、安抚功能此处的安抚功能是针对受害人及其亲友而言的。作为犯罪实施的直接对象,受害人及其亲友承受着物质与精神上的双重痛苦。基于本能的复仇心理,他们在一定情况下会对服刑人员及其亲友实施复仇行为,因此发泄对服刑人员的仇恨。一旦这种复仇心理付诸实施,便又构成一起罪案。监狱刑罚执行及时有效的运作,便会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起到一定的安抚作用,平息其愤怒和复仇情绪,将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心理平衡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从而起到伸张正义的效果。

综上所述,围绕刑罚执行,提高改造质量这条主线,加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手段的并用,用管理的手段来促进矫正功能的实现,达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目的。使监狱职能朝着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是行刑理念、行刑方法、行刑制度在刑罚执行中的应用。正如萨瑟兰所说:“改造应该是构造人格的过程,惩罚则有碍塑造人格的努力”。如果我们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行刑理念,有机地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与刑罚执行结合起来,不断探索好的方法,寻找好的工具,“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的行刑指导思想,就如破冰之旅,革除监狱工作几十年一贯制的行刑方法和手段,在我国行刑领域实践一次大跨度的自我超越,为中国监狱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注解: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法律出版社,1994

《中国大百科全书》648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③ 张晶著《科学化的支点》2005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罪犯矫治理论研究)

④ 司法部《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2004

20021216日司法部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讲话

⑥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指南》李云峰著,法律出版社

⑦ 《罪犯矫正理论研究》张韧著,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矫正专业委员会编

⑧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⑨ 夏宗素《狱政管理问题研究》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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