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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连天
青海博客 > 首页 > 浅议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
[我们的论文]浅议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
雪连天 发布于 2008-06-30 20:49

Tags: 日志

浅议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

魏 燕 海   端 阳

 

重新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问题,作为一种社会失调现象,它具备一般犯罪所有的显著特征,更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形成原因,因而成为我国犯罪特殊预防的重点对象。近年来,刑罚处罚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再犯罪案居高不下,已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已成为影响当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经过对北京的调查分析发现,“罪犯重新犯罪的几率与刑释后的时间几乎成正比。在我局在押的重新犯罪罪犯中,罪犯刑释后第一年重新犯罪的占刑释人员的2.79,第二年重新犯罪的占5,第三年重新犯罪的占6.53,第四年重新犯罪的占7.45,第五年重新犯罪的占8.31,第六年重新犯罪的占8.61.这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刑释人员而言,监狱对其教育成果和影响力逐年递减,社会的不良因素对其越来越大,社会控制和主观约束如果不力,就会导致重新犯罪。”(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课题组《首都在押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原因及对策分析》,载《优秀论文集》 中国监狱学会编)

因此,要减少再犯罪现象,最大限度地降低再犯罪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必须要巩固加强监狱改造成果,延长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形成的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力,完善司法链条,加强预防机制和社会控制,在服刑人员出狱前做出科学性的再犯可能性预测报告,形成以监狱刑罚执行为基础,由司法、公安、检察、社会监督及犯属共同参与的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实现特殊预防目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防机制奠定规范和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服刑人员出监前)的概念、内涵

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就是基于刑释人员再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再犯罪的规律,在依法保护刑释人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刑释人员出狱前,针对刑释人员的犯罪性质、服刑表现、社会关系、家庭情况、文化程度以及思想和掌握劳动技能的实际情况等方面,对于刑释人员出狱后再犯罪的可能性做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估,从而达到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实现特殊预防、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刑释人员的合法权利,基本点是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综合表现,其落脚点是建立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长效机制,创造性地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新模式,也是一种制度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对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的组织评估或做为监管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狱通过委托、引导的方法,通过社会力量或服务组织的协调机制、沟通和联结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过程的主要环节,使刑释人员在整个过程中都可以得到相应有效帮助,从而从源头上切断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这也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的基本方法。其主要特点是:

(一)、专属性。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是在服刑人员刑满出狱前,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综合表现,在监狱机关的主持下,利用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犯罪学的原理,通过调查、查档、咨询、问卷、量表等手段而获得科学指数,从而得出刑释人员再犯的可能性概率,及时调整监狱政策和改造手段,在刑释人员出狱前及时解决罪犯存在的问题,是监狱社会化工作向帮教社会化工作延伸的必要途径之一。

(二)、单向性。对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进行预测,是在刑释人员出狱前,由监狱主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在相关部门、专家的协助下,综合罪犯服刑期间的各种因素而作出的单方面的结论,是为满足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实现特殊预防的要求而开展的活动。刑释人员在这一过程当中是被动的、不能参与甚至是不知情的。

(三)、群众性。是指参与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的人员来源广泛。他们主要有来自监狱的民警,也有来自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士、知名人士,心理学家,还有罪犯家属、监区的意见等,而且参与人员常常处于变动之中,不具有传统帮教组织的稳定性。

(四)、多样性。是指预测形式的多样性。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虽然有一定的程序和相对固定的量表,但不宜采取统一模式,而是贴近刑释人员生活实际,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并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例如:轻刑犯和重刑犯,暴力刑犯和财产刑犯等,其预测的出发点、过程和结果应该有性质上的不同。

(五)、平等性。在对刑释人员进行再犯可能性预测时,不能基于刑释人员的特定身份而有歧视行为,预测者和被预测者都必须处在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这种平等包括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人格上应当同样受到尊重。

(六)、服务性。对刑释人员进行有效的再犯可能性预测,其终极目的是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实现特殊预防服务的,并将这一工作延伸至帮教工作内容中。它以解决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可能出现或遇到的问题为切入基点,着力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消除一切可能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七)、公益性。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监狱的和谐稳定平安建设,同时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的建立,在监狱内可以促进“三化”建设,保障监狱的安全稳定,在监狱外则可以确保刑释人员有一个顺利回归社会的管道,及时解决生活、就业、和参与社会事务的各种问题,从而巩固和确保监狱改造成果,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为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对象建立的公益制度,刑释人员作为社会结构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他们过去的作为而与社会长时间隔离等特殊经历,一方面,使他们在精神状态和价值观上异于一般人群,在思想上,心理上存在一定的距离,与他人相比,往往会自惭形秽,既向往融入社会,又担心受他人歧视,既羡慕他人的平和生活,又会产生妒嫉乃至不满情绪,主动或被动地游离于社会文化之外,成为边缘化的社会群体。如果在监狱中,尤其是在临出监的刑释人员中,此类人员一多,必然会容易形成一种不健康的亚文化,并对未出监的服刑人员产生不良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对他们实施再犯可能性预测的必要性。

二、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的提出

鉴于罪犯进入监狱服刑改造后产生的陌生感、恐惧感、甚至于对立情绪,要完全适应监狱生活,除了必要的入监教育之外,还有一个适应过程。产生这样那样的违纪行为也是难免的,重要的是及时地给予扶持、帮助,并借以发现罪犯的思想倾向,以给教育改造部门反馈正确的信息,在刑释出监前的专项教育中,充分利用三课教育、尤其是社会帮教机制。有效地介入、干预、引导,对刑释人员(出监前)的再犯可能性做出正确的预测,为进一步的帮教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在我国对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一直是由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自上世纪90年代此项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后,为司法机关在刑释人员出狱前进行科学地再犯可能性预测奠定了组织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日益好转,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原来由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帮教工作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及时地提出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刑释人员出狱前)预测机制,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一)法律依据。《监狱法》第三条明确了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宗旨,第四条规定了监狱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的主要途径,特别是第五章对于刑释人员的释放、安置和相关部门的权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199412月颁布的《监狱法》第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家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为综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有力条件,做好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工作和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二)    监狱帮教方式和社会角色的转变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并由此带来的社会转型。在计划经济时代,经济体制高度集中,那时,整个上层建筑、社会事务、和运行机制都由党政一手包揽、控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的转型,导致党的执政方式和政府执政职能的必然转变,国家的职能由一元模式逐步向二元模式转变。政府职能逐步缩小,在这种情况下,监狱也必然要实现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嬗变,不可能再象过去那样,必须走监企分离、党政分离、以人为本,从劳动与改造相结合、注重效益向教育人、转化人、造就人的教育改造体制转化。

(三)刑释人员出监前进行再犯可能性预测的可行性。

对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刑释人员出监前)进行科学预测是否可行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

1. 监狱工作社会化提供的坚实基础。

2002年司法部提出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以来,监狱工作社会化的进程有了新的发展,各地监狱机关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扩大社会教育程度,改变与社会实际脱节的状况。除了认真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教育改造重要内容外,还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教工作,并为他们今后的就业谋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从而为刑释人员再犯预防机制的提出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群众基础。

2.这几年来在我国试行的矫正制度,更为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提供了科学的实践基础和有利条件。矫正制度对于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出现心理问题而进行的测试、量表、矫治记录等原始资料为科学地评价和制定刑释人员心理素质以及适应社会能力等综合素质提供了可靠的原始依据。显然,这种矫正制度,既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又有利于预防和预测机制形成,是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防机制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工作之一。

三、刑释人员服刑期间违规违纪的特点和原因

每一项社会政策的制定和社会措施的采取都是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解决新问题。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也不例外,要对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作出正确地评估、预测,首先必须了解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服刑表现和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原始记录,尤其是违规违纪行为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对于刑释人员再犯预测机制的论证、建立和完善起着重要作用。

(一)刑释人员服刑期间违规违纪的主要特点

1、年龄结构相对稳定,中青年居多
  2、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违规违纪的类型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强奸、盗窃、抢劫、流氓、伤害等犯罪类型上。
  3、刑释人员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表现在
二进宫三进宫四进宫的服刑人员身上, 累犯比例偏较高。屡判屡犯,不思悔过的情形相当严重。
  4、违规违纪相对较多的刑释人员中
农民和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文化层次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尤以小学为最多,文化普遍偏低、总体素质较差。

5. 从案件性质看,有过违规违纪记录的刑释人员最后一次犯罪主要涉及侵犯财产类犯罪,大多心灵扭曲、自控能力差。

(二)刑释人员服刑期间违规违纪的原因

1.一些刑释人员尤其是因一念之差初次违规违纪者,大多能真诚悔改,有的还立功减刑或提前刑释,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很多刑释人员由于他们自身文化修养和素质较差,心理上承受的精神压力往往会使他们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导致他们故意或公然地违反监规纪律。

2.恶习难弃,重蹈覆辙。一些违法犯罪人员进入监管场所前大多染有各种恶习,还有些刑释人员难脱好逸恶劳恶习,他们在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得到真正的改造,未能触及其心灵深处,怕吃苦、不能吃苦、贪图享受或不劳而获的思想严重,更有一些二进宫以上者,不是积极地从中吸取教训,反而消极地认为是社会与他们过不去,因而憎恨社会,并把这种憎恨转嫁到对他们执行刑罚的监狱机关身上。不少违规违纪案件都是多进宫的服刑人员所为。

3.恐惧社会竞争,依恋监狱生活。少数刑释人员家里无人或家庭负担较重,社会地位低、经济条件差,日子清苦,再加之害怕社会无法接纳他们,使他们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生活的信心,想到监狱能保证吃、穿、住,有病又能得到医疗,日子过得安全、稳定、有规律,因此就故意违规违纪甚至狱内违法,自求加刑,以达到留在监狱的目的。

4.法律意识淡薄,再次触犯刑律。有些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思想有了较大转变,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重哥们义气而不讲法律,甘愿为朋友两肋插刀,不自觉地触犯了监规,甚至重新犯罪。 

5.家庭变故,诱发再犯罪。有些服刑人员在父母去逝和夫妻离婚后,因为得不到亲人的关心和帮助,心灰意冷,自暴自弃,对自己不加约束,从而加入了违规违纪的服刑人员行列。

6.反侦查能力较强,存在侥幸心理。服刑罪犯大都有了“进宫”的经历,了解了一定的法律知识,通过总结自己以前犯罪的“经验教训”,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随着犯罪技巧和手段也不断提高,比较容易产生侥幸心理,不惜违反监规纪律以追求“牢头狱霸”的所谓出头地位。在黑恶势力集团犯罪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7.亲友冷落。一个人违法犯罪了,他本人进了监管场所,对其家里影响较大,会不同程度地连累了他的家人。对家里出现的这种不光彩的事,一些人对犯了法的亲属进了两劳场所,平时懒得写封信打个电话去安慰和鼓励,严重地挫伤了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做人的信心,最终导致他破罐子破摔。
  
8.监管原因。一是一些监狱和劳教场所存在重经济效益,轻改造、教育、管理的状况。在当前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监管场所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不可避免地把大量的时间、人力用于单位搞创收上,而忽视将更多的精力去做违法犯罪人员的思想改造和为他们日后走向社会有立足之地而进行知识更新、技能培训等方面。二是教育改造手段单一,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罪犯思想改造。一方面,管教干部承担着大量违法犯罪人员的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管理工作,这使他们难以集中精力,影响了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效果。另一方面,监狱主要是通过减刑、假释方法促使罪犯认真改造,缺少人文关怀和有针对性的改造手段。而监狱中实行多年的减刑、假释考核办法,容易造成一些罪犯在改造中投机取巧,处心积虑使自己能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但其内心深处的劣性往往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改造。三是帮教工作未得到很好衔接,刑释解教人员还需要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帮教。少数监管劳教场所存在着重劳轻教倾向,对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抓得不够,以致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造,甚至相互影响。改造不力是服刑人员违犯监狱规定的主要因素
  四、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刑满出狱前)预测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一) 完善立法、明确责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健全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多见于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和一些地区的实践之中,数量虽多、但效力不明确,相互重复、冲突甚至矛盾之处并不少见,《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固然权威但又过于原则,而且没有具体的关于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的明确规定,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执行法规。该法规应涵盖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的的种类、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检察、处罚等各项内容,并多作一些硬性规定,做到责任明确、执行有力。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建立健全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为契机,构筑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的“三级再犯罪预防体系”。一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监狱机关之间的配合,尤其要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有关情况的通报,从宏观上预防再犯罪;二是,加强与基层群众帮教组织的配合,指导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帮教措施,使他们能够发挥在监狱里学到的一技之长,切实做好刑释人员出监前的转化和改造工作;三是,加强与监外罪犯亲友和广大群众的联系,照顾好刑释人员的生活,充分发挥他们对在监服刑罪犯的教育和感化作用。

(三) 全面检查,重点转化。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也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惩罚与教育改造的辨证统一,但其工作重点应该是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改造活动的监督监测而不是对具体监狱改造活动进行监督。一是要看监狱机关对服刑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二是,监所检察部门每半年会同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存在违规违纪和有再犯可能性倾向的重点人员应及时发现建档,建立整改方案,确保改造质量。三是,监督和配合基层监狱机关做好普法宣传和重点犯、危险犯的监督考察和教育转化工作。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检察职能。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是刑释人员再犯罪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应该高度重视对监管场所内的执行监督,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的预测监督却鲜有触及。这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有一定关系。一是,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不敢或不愿检察纠正;二是,仅满足于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书,忽视了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而得出的情况;三是,监督方法不科学,要么浮在面上,发现不了问题,要么一沉到底,对刑罚执行的工作大包大揽,事倍功半;四是,客观上存在一些不利于检察监督的因素。例如,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或相对滞后。
   
(五)家庭和社会中存在的诱发再犯罪的因素也应该成为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的重要内容。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在人的成长道路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结构失调、经济条件差,关系紧张,家庭成员不良言行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从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案件看,有70%以上的罪犯家庭残缺。因此要建立健全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必须综合考虑社会因素和家庭的情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互通信息,让罪犯在一个较为顺畅的管道中回归社会。

    (六)增加家庭关怀,体现社会关心。对刑满释放人员而言,来自家庭的关怀是十分重要的,能帮助他们鼓起生活勇气,尤其是在刑满释放人员恢复自由的初期阶段,更是如此。在他们感到生活茫然和痛苦的时候,家人应该及时发现并关心帮助他们,使他们平稳渡过思想上、生活上、就业上的迷茫期、困难期和无耐期。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多一些雪中送炭,在他们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更多更实在的帮助,在就业等方面给予必须的平等对待,让他们生活问题能解决,权利能享有,能正常生活,不再走上犯罪、危害社会的道路。

(七)完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能力。要依托健全的措施,采取符合再犯罪人特点的管理方法,配备责任心强、有经验、善于管理、长于做思想工作的管教干部对有再犯倾向的罪犯进行重点监管和帮教,并利用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促其积极地参与改造,在各种有利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增进改造效果。与此同时,也要用的劳动真实成果来让他们深切体会劳动的艰辛,使他们畏惧犯罪、不再想犯罪。

(八)加强技能培训,提高生活能力。要通过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能掌握一门求生技能,在他们重入社会后因有技术而实现就业。有关部门要认真安置政策,使其能自食其力,成为社会有用之人。司法机关应加强两劳人员的重点帮教,开展经常性监督回访工作,对外出流动两劳人员应主动与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使帮教工作不脱节。
    (九)、各地基层组织要加强关心刑释人员的生活出路问题。要抓好刑释人员的安置工作,特别是对无业人员、农民的安置尤其要抓好,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克服某些消级对抗的心理,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一是监狱与当地劳动部门在监狱建立就业指导站,由劳动部门派员到监狱对临近刑满释放(余刑在一年以内)罪犯进行就业、形势、劳动就业政策、就业渠道的讲解,开展就业意向咨询和择业指导,帮助教育纠正错误择业观和克服求职心理障碍,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二是监狱机关与当地劳动部门在监狱内开设劳动职业介绍所,监狱向劳动用工单位介绍将要刑释出狱的人员的劳动职业技能、技术等级、改造表现等情况,招聘者可以到现场参观罪犯操作技能等应会情况,然后进入双方选择,签定就业意向书。三是允许用工单位到监狱直接招聘既将刑满的罪犯,在当地劳动部门建立罪犯技术资料库,以便让用工单位选择。四是监狱与社会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信息资料,为罪犯刑满后就业作准备。
  
(十)、建立公、检、法三机关有关监外罪犯的法律文书传递制度。以免在交付执行过程中造成脱管失控。在对监外罪犯的考察中发现,脱管失控大都是由交付执行环节中司法机关的配合衔接不到位造成的。一是,人民法院没有将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和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没有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的监狱甚至把相关法律文书让罪犯自己带回,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针对刑事自诉案件作出的缓刑判决,法律没有要求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三是,监外执行中,原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机制,造成脱管失控。因此在建立健全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的过程中,应该将刑释人员自刑满之日起便纳入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视野,并逐人建立档案,以便规范管理监督的操作程序,杜绝脱管、漏管现象。

(十一)加强主观世界改造,提高明辩是非能力。要建立有效的刑释人员再犯性预测机制,加强对再犯罪人员的主观改造,让他们对社会、对法律、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观念和正态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是否再走上犯罪道路。再犯罪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中的每一个来说又是一复杂的个体,因此对他们的教育改造不能用通常的方法,而必须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强化针对性和时效性。对他们的改造更应注重对其思想和观念的改造,一方面,要对他们予以重视,保障他们的人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感到法律是公正的,以校正他们对社会的不正确认识和观念;另一方面,要对他们予以心理帮助,充分利用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等各种手段。使他们克服自卑和对社会的灰暗心理,让他们树立起重新生活的勇气和自信心。只要这两个问题能很好解决,那么他们就可能分清是非,合理设计和安排将来的人生之路。

在制度创新的同时,配套措施也必须建立健全。为此,强化宣传,引导群众监督;强化管理,建立刑释人员在社会上的检察数据库;加强管理控制,建立档案,形成机制。狠抓落实,定期对刑释人员的生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察。 加强文化教育,提高素质,使其有一技之长和生存能力,加强法律教育,巩固改造成果。

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预测机制是全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宏大工程,需要包括监狱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任何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给再犯罪可乘之机,给社会秩序带来隐患。刑释人员再犯预测机制不应只局限于可能性的数据收集和理论探讨,而应当贯穿于刑罚执行的呈报、审批、执行、帮教的全过程,从而能够针对再犯罪的内因和外因,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实现对再犯罪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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